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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来源: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19-09-02 12:49:00

为使我院专职教职工明确请假程序及应享受的待遇,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请假种类

(一)病假

1.相关规定:教职工因病必须治疗或休息的可以请病假,申请病假3天以上(含3天)的,需附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

2.审批权限:教职工申请病假3天(含3天)的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15天以下(15天)的由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批;超过15天的由院长审批。

3.薪酬待遇:病假在7天内的,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照发,病假超过7天停发超出天数的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

(二)事假

1.相关规定:教职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不能上班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申请事假需写明事由,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如遇突发事件,未能提前申请,需在上班当日2小时内亲自向部门负责人或具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院领导说明请假事由,并务必于上班当日内补办请假手续。未按请假程序申请或未获批准的事假,一律按旷工处理。

2.审批权限:教职工申请事假3天(含3天)的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15天以下(含15天)的由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批(总务处工勤岗人员由总务处处长负责审批);超过15天的由院长审批(总务处工勤岗位人员由主管院领导负责审批)。学院中层管理人员请假需提前向院办说明请假事由,超过3天的需上报院领导审批。

3.薪酬待遇:教职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工资/计薪天数。超过30天的将停发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

(三)工伤假

相关规定:教职工工伤假和休假期间薪酬的规定,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来确定。

办理程序:教职工工伤发生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将相关情况报到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相关事项的办理。特殊事件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办理程序及相关事项。

(四)婚假

相关规定:教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享有婚假,婚假为5个工作日。教职工申请婚假时,需附结婚证复印件。

审批权限:婚假由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院领导负责审批,超过婚假规定的时间按事假规定进行审批。

薪酬待遇:婚假期间,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正常发放。

(五)产假

相关规定:专职女教职工享有产假,假期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市级以上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天的产假。

审批权限:产假由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院领导负责审批,超过产假规定时间按事假规定进行审批。

薪酬待遇:产假期间,按固定工资部分的60%发放,其他福利待遇正常发放。

(六)丧假

相关规定: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亡故给予3个工作日丧假,亡故发生在外地者,给予1个工作日路程假;非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亡故给予1个工作日丧假,亡故发生在外地者不给予路程假。

审批权限:丧假由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院领导负责审批,超过丧假规定时间按事假规定进行审批。

薪酬待遇:丧假期间,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正常发放。

(七)生育护理假

相关规定:男教职工可享受生育护理假3天,申请生育护理假时,需附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

审批权限:生育护理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生育护理假规定时间按事假规定进行审批。

薪酬待遇:生育护理假期间,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正常发放。

二、旷工

相关规定:教职工未获批准擅自缺勤或经常迟到、早退,事后无正当理由补报或谎报、伪造证明,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或于请假期满仍未复工者,均按旷工处理。

薪酬处理:按旷工天数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连续旷工时间超过7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含30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请假管理纪律

(一)如发现教职工请假与事实不符的按旷工处理。

(二)各相关审批人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的,给予校内通报批评。

(三)教职工在请假期间,凡在其他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从事有偿职业劳动、或做生意的,一经发现证实,立即解除其与我院的劳动关系。

(四)教职工请假连续超过30天(含30天)的,请假结束后,因工作需要,原岗位已有人顶替,学院又无合适岗位重新安排工作的,该职工应该辞职。

八、其它

(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修改或补充,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附件:《请假审批单》

 

 

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