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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印章管理与使用规定 (2015年3月6日修订)

来源: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19-01-02 12:51:00

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印章管理与使用规定

(2015年3月6日修订)

 

为规范学院的印章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实行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印章、《中国共产党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印章、学院领导名章等,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管理与使用;各系(二级学院)、部、处等单位印章,由各系(二级学院)、部、处等单位办公室负责管理与使用。

二、《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及审批
       1.以学院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公文、报告等重要函件,须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院办负责人审核、院长签发后用印。
     2.学院颁发的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进修证、招生录取通知书等用印,经学院领导授权主管部门负责人签批后用印。

3.在校学生学籍情况证明,需由学籍管理科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用印;学生在校表现证明需由辅导员老师签字后方可用印;学生办理入伍手续,需所在系和有关院领导同意并签字后用印。

4.已不在籍的教工和学生,经在校有关人员证明,只能出具其在校期间的工作或学业证明,然后用印。

5.凡丢失学生证或家庭变迁需补办学生证的,须先到学籍管理科注册盖章后,再到学院办公室用印。

 6.毕业生登记表、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等用印,经主管副院长授权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用印。 
      7.学院颁发的奖励证书、奖状等用印,经主管副院长授权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用印。   
      8.学院出具的各种证明,如学历证明、在职证明、工资证明等,由学生或职工所在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字,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用印。 
      9.教学、科研等部门上报的各类材料、申请项目、课题、基金及成果推荐等用印,经主管副院长授权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用印。 
      10.学院及各部门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协议书、报表、职称申报表等重要文件,必须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并批准后用印。

11.银行兑汇单据、采购订货单等,须经院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12.对外刊登广告,须将原文送主管院长审批通过后方可用印。
        13.申请专利、知识产权、著作权等用印,经主管副院长授权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用印。  
        14.贷款合同、财务决算、财务报表、个人公积金提取等用印,经院长审批或授权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用印。 
      15.车辆年检、办理牌照、保险索赔等用印,经主管院长授权总务处、保卫处负责人审批后用印。 
      16.购置新车、车辆过户、车辆报废等用印,经总务处、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核,经院长签批后用印。 

17.校办企业资产评估、投资项目、工商年检等用印,经院长签批后用印。 
    18.基建工程、报建材料、工程备案表、土地划拨、承诺书、固定资产投资报表等用印,经院长签批后用印。 
      三、《中国共产党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印章管理与使用
      1.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公文,经党委书记或授权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后用印。
    2.组织发展用印,经党委书记授权组织部负责人审批后用印。 
      3.党委表彰类用印,经党委书记授权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用印。 

四、学院领导名章使用管理及审批
      学院领导名章除了与学院印章配套使用和经本人授权或会签的文件外,其它用印须经学院领导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附则

1.学院各类公章必须有专人保管,公章须在保管人员的视野范围内使用。财务部门或是重要合同签署等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使用学院的印章时,必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委托专门保管人员亲自携带公章到办公地点用印。用印人员须详细登记使用事由,并注明归还的时间。

2.任何人不得在空白表格、证书、信笺等空白件上用印。

3.其他未授权用印事宜,由所在主管部门负责人签认、院办主任审核、并经院长或主管副院长签批后用印。

4.因公章管理不严丢失或导致不良后果的,将严格追究公章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给学院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

 

 

 

主题词:印章 管理 使用 规定

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