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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章程

来源: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19-01-01 12:53: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简称:哈信息

英文名称:Harbin Institut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英文简称:HIIT

第三条 学院地址:法定注册地址为:哈尔滨市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路9号,邮编:150025

第二校区:哈尔滨市宾西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城3号,邮编:150431

学院网址:http://www.hxci.com.cn

第四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复合型人才。

第六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学制四年,面向全国招生。

第七条 办学规模:学院根据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本科生规模控制在6200人左右。

第八条 办学定位:立足黑龙江,面向全国,为区域经济、信息产业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九条 办学形式: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发展成人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

第十条 学科门类:以工学为主,管理学与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 姜宗胜是学院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学院接受黑龙江省教育厅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坚持公益性办学原则,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学院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院长、热爱教育的社会人士和教职工代表等5-7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

理事会成员按席位分别由举办者推荐、院务会推荐的人选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的代表共同组成;理事长由举办者代表出任。

理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具有五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学院理事会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

(二)审定、修改学院章程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制定学院理事会章程;

(三)审批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批准预算和决算;

(五)批准由院长提出的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学院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理事会议事规则:学院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时。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一般由理事长主持。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第三人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重大事项,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学院理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理事对同意决定的事项承担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及纪要由理事长指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独立行使对理事会成员及院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举办者代表1人,由举办者协商确定;教职工代表2人,由学院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人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学院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财务;

(二)对理事会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进行监督;

(三)对理事会成员、学院领导执行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多数通过原则。

第二十一条 院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

院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依法独立行使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院长主要职权如下: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决议;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制定学院工作人员奖惩办法;

(四)组织开展科研、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六)学院理事会授权的其它管理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副院长3-5人。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在学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决策,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由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的优秀专家学者组成。

学院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臵与调整方案,评定学术价值和科学研究成果,负责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学院委托,对其他相关重要学术事项进行论证并接受咨询。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院、教务处和各系或二级学院主管领导以及专业教授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院主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及教授代表组成。

教学指导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院教学发展规划和教学改革措施、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审议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教学管理制度、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以及审议咨询学院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对学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推选教职工代表出任学院理事,审议学院拟定的教职工聘任制度、发展规划、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和奖惩办法等。

学院在制定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作出决议时,应充分听取和吸收教职工的合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代行其职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院依据有关规定鼓励、支持学生组建共青团、学生会及学生社团组织,支持学生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章 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凡按规定录取的新生或接收的转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五条 学院对招收的学生,根据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的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合理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选择辅修专业、选修课程;

(三)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四)经济困难的学生享受助困制度提供的必要帮助;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学院为学生提供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四)遵守学院学业考核管理规定;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院依据国家规定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对学生做出处分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规范学生申述处理的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条 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教师。教师享有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院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与聘用教师、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学院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四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学院执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并实行教师年度工作考核制度。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与解聘、职务与工资调整、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院从社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能人员和知名人士担任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及聘约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五条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六条 学院的主要工作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的开展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为原则。

第四十七条 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展教学。

第四十八条 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教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九条 学院积极吸纳社会资源,通过技术合作、科学研究等多种方式,共建实训基地,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和模式,同时履行服务社会的职能。

第五十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和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根据学校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为4.49亿元。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它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十三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举办者投入、合法的学费收入、政府奖励、社会捐赠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收取学费。收费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公示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院办学积累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应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和教学设备的添置与更新等。

第五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七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它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向理事会报告。

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院长时,按规定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八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九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六十条 学院变更名称、地点、层次、类别等事项,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一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办学: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二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三条 学院终止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的受教育者学费、住宿费和其它费用;

(二)应发的教职工工资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它债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包括校舍、场地等,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违国家法律法规之处,服从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并自教育部批准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院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