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服务
来源: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0-04-10 13:05:00
一、交通费
(一)出差人员,可乘坐火车硬(软)座、高铁(二等座)、硬卧及轮船三等舱。
(二)乘坐火车,白天连续12小时或夜间(20:00-6:00)连续6小时以上,可乘坐同席卧铺而乘坐硬座者可按硬座票的80%给予补助。
(三)原则上不允许乘坐飞机,如遇到紧急任务或特殊情况确需乘坐时,要事前请示校长,经同意后方可办理乘坐手续。
(四)根据航空公司机票随季节打折的变动情况,若同一出差途径,火车票价高于飞机票时,可乘坐飞机。其往返机场的大巴及客车费用在每天的公杂费中列支,不再另行报销。
(五)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六)经校长批准开私家车出差的,可按0.6元/公里凭据报销油费,期间的道桥费,实报实销。
(七)学校校长及其随同一人,出差可乘坐飞机普通舱、高铁、火车软硬卧铺、轮船二等舱,差旅费据实报销,超出人员按正常标准报销。
二、住宿费
(一)省会及直辖市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每间200元/天以内;去其他地方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每间150元/天以内。
(二)两人(含)以上出差到同一地点,以两人为单位入住标准间,如同性别人员为单数,单数人员可住一个标准间。
三、公杂费
(一)出差期间的伙食补贴、交通费及电话费等公杂费补贴按每人每天100元(自然天数)计算。不再报销餐费等票据。
(二)参加会议等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凭经校长批准的会议通知及发票据实报销,不再另外报销出差期间的公杂费补助。
(三)出差人员绕道办私事的,个人要支付直线交通费以外的多支出部分,并减发相应的公杂费补助。
(四)全校统一出差标准,不再分为招生人员和其他人员两种执行标准。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之前的规定同时废止。
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