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教学质量的监控,互相交流教学和教改经验,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水平,掌握教学动态和了解学生学习状况,特制定本听课制度。
一、听课人员及听课量
1.学校校长、教学副校长、教务处正副处长、教学督导员、各院(系、部)正副院长(主任)、专业主任和教研室主任均应依据本制度参加听课。
2.教学副校长是听课制度的第一责任人,教务处是听课制度的组织落实部门。教学督导室是听课制度的监查部门。
3.教学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
4. 教学副校长、教务处正副处长每学期至少应听8次,听课要分布在不同专业,不同性质的课程,以便掌握学校教学的全貌。
5. 各学院(系)、部正副院长(主任)每学期听课至少应覆盖本院(系)、部所属课程的1/3,且不少于8次。
6. 各专业主任每学期听课应覆盖本专业的各门课程的2/3。
7. 各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应听及本教研室每位任课教师,且不少于5次 。
8. 教学督导员每周听课应保证6次,课程应覆盖全院各专业所有课程。
二、听课的要求
1.每学期各院(系、部)、专业、教研室和教学督导室要制订听课计划,并在开学前1-2周内交教务处一份备案。
2.各院(系、部)主任每学期开始听课前,请到教务处领取《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听课记录》、《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表》和《实验教学质量评估表》。
3.每次听课以两学时为宜,但至少应听1学时;听课后要对教师做出公平、客观和实事求是的评价。
4.听课人因故不能按计划听课,应向教务处说明情况,不能无故自行取消。
5.每学期期末结束时,各听课人应将听课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客观分析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提出改进意见。听课总结、听课评价表、听课记录要在期末课程结束后一周内送交教务处汇总。
201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