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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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关于更改课表、调课、代课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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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9-15 18:28:00

 

调(代)课、停课将不同程度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影响学生学习生态平衡,为提高我校教学工作质量,保证教学工作有秩序、稳定地进行,对更改课表、停课、调课、代课、教师教学变动等事宜特做如下规定:

一、课表

1.课表一经排定,要保持其稳定性,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部门和教师不得随意变动。

2. 为保证教学运行稳定,开课第一周不得调整课表。

3. 课表运行期间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教务处应急处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 在课表运行一周以后,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对课表所确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时,填写《课表变动申请表》,经教务处协调、审查、批准后,下发《课表变动通知书》,按照调整后的课表执行。

二、教学进程

1. 各教学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教学进程。包括擅自停课、增减学时或改变教学内容,调整考试周,改变实习、实训周的周数和进程。

2.教师应按校历规定的日程和教学执行计划规定的教学时间,安排教学进度、编写学期授课计划。学期授课计划送交教研室或专业主任审查,教学校长批准,教师要根据审批后的学期授课计划进行教学。

3.教师应按计划和教学进程完成授课任务,不得擅自停课、修改教学进程或提前结束课程。

三、调(代)、停课

1.遇有全校性重大活动需要停课时,由相关部门(包括组织或主办单位等)提出书面申请,必须经学校主管教学校长批准,由教务处统一下发调课或停课通知,由各教学部门通知相关教师和学生。

2.各学院(系)、部门和任课教师均不得擅自停、调课。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停、调课时,应事先填写《教师调停课申请表》(申请表应一式两或多份,教务处和所涉及到的部门各执一份),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停、调课。遇特殊情况,教务处无法解决的,报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3.如遇有实习、实训以及组织其它教学活动需要调整公共课上课安排时,所涉及的各方协商后,分别填写《教师调停课申请表》,各方主管领导签字,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4.开学第一周,节假日前1-2天一律不准调课。

5.任课教师因公或因私需调课时,须填写《教师调停课申请表》征得所在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一般应提前三天做出安排,通知学生。

6.如遇突发事故不能预先办理请假和调课、停课手续者,应及时在上课前通知教学秘书,由所在院(系)、部门相关教学人员代为填写,安排调课或代课,经教务处审批后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到相关班级。

7.任课教师不得以讨论课、习题课、看录像、自习课等为名变相停课,不得擅自提前结束课程或减少授课总学时。

8.调课安排应符合授课规律,不得过分集中;停课不得影响课程总体进度。

9.任课教师因私调课,一次调课六学时及以上者应填写《请假申请表》,两天以内由教研室主任批准。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学院领导批准,一周以上者由主管校长批准。请假离校超过一个月的教师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教师持批准后的《请假申请表》到人事处报假,并备案;同时持《请假申请表》并填写《教师调停课申请表》办理调课,对所任课程教学工作做出适当安排,经院(部)、教务处批准执行。

10. 任课教师因私调课每学期累计达6学时以上者,超过6学时部分每学时扣款10元,每月由各学院统计,教务处审核报人事处从工资中扣除。由所在教学部门扣除适当教师业务考核分数。

11.凡未经批准擅自调课、停课、代课者或违反上述规定者将按教学事故相关规定处理。记入《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并追究相关部门领导责任。

四、其它

1.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