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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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成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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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11-05 18:21:00

 

为了维护教学管理的严肃性、客观性和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使学生成绩能真实地反映其学习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试范围及考核方式

1.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各类教学环节,都要进行成绩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考试由学校统一安排,考查课程的考核由各院系自行安排。

2.培养方案规定的、在一学期内分几部分上课的课程,应统一考核并评定成绩。若几部分独立性较强,可分别考核,最后折合为一个成绩。

3.延续两个学期及以上的课程,每学期各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记载成绩和学分。

4.有两位以上(含两位)教师担任同一门课程教学,应集体评定成绩并进行复核。

5.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由各院系自行安排,单独进行考核。

二、参加考核的条件

1.学生必须参加每门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不予评定成绩。

2.有综合作业和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各门课程的综合作业、实验(包括实验报告)方可参加考核。到课程结束时仍未完成者,取消考核资格,不予评定成绩。

3. 无故不参加实训、实习者,视为旷课。参加实训、实习时间不足三分之二或无实训和实习论文(报告、文档)等成果的学生取消考核资格,不予评定成绩。

4.参加重修的学生必须办理重修手续,重修完相应课程后方可参加重修考核。

5.没有学籍的学生或没办理选课手续的课程,一律不准参加考核,不予评定成绩。

三、课程考核

1.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课程考核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课堂讨论、单元测验、期中测验、案例分析、文献综述、实践技能考核、艺术创作等多种形式。

2.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学院规定考试课期末考核成绩应占课程考核成绩的70%,考查课期末考核成绩应占课程考核成绩的60%,平时成绩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或课程组自定。

3.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体育教研部安排适合的体育项目或修读体育保健课,考核通过,可视为体育成绩合格。

4.学生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军事训练,经学院批准后,为其安排以适当的方式参加军训的部分环节,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5.大型作业、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由平时考核、作品、设计图纸、技术书、答辩等项目综合评定成绩。

6.校内实训要求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实训成绩由实训表现、实训论文(报告、文档)、作品、答辩等成绩综合评定。

7.校外实习要求学生按学院《实习大纲》进行实习,由学院各院系与实习单位共同对学生进行考核与评定。

四、成绩的评定

理论课考试、考查采用百分制评分,实践性环节成绩评定原则上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任意选修课可按二级分制(合格、不合格) 或五级分制评定。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折算: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核及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并将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分绩点: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依据,为了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对学生学习成绩采用绩点制评定办法。

学院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 GradePoint Average)对学生的学习质量进行测评。测评课程包括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分制记载成绩的课程,采用两级制记载成绩的课程不纳入测评范围。

1.学分绩点的计算:

每门课程的绩点=(该课程百分制得分- 60)×0.1

绩点计算中五级制一律按中值转换,即优秀按95分计算、良好按85分计算,中等按75分计算,及格按65分计算。

2.课程平均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平均绩点= ∑课程绩点/ ∑课程门数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课程绩点)/Σ课程学分

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和量的重要指标,也是作为学生转专业、评优、出国留学等的重要依据。

五、成绩认定

1.学生转学、转专业或年级异动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时,相关课程和成绩的认定:异动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转入院(系)对原修课程进行认定,对部分不是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按辅修课程记载,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以不再重修。学生转入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

2.学生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按有关协议认定。可记入本人成绩和学分。所有经认定的跨校修读课程在成绩表中均标注为“校际”。

3.学分替代;学生跨专业选修的课程,若与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同名或教学大纲内容基本一致,且学分数高于或等于本专业课程学分,经所在院系同意,其学分可代替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对应课程的学分。

4. 经学校允许,学生参加国际交流项目、参加教学联合体等在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成绩单为外文原件的需自附中文翻译件。

5.根据培养方案,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科竞赛、发表论文、社会实践、取得技能认可证书等可记载课外科技活动学分,具体按《学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6.专业课程的成绩和学分认定以院系意见为主,教务处批准备案。公共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由教务处负责请相关教师认定,确认已修课程与我院课程的可替代度。

 六、 成绩记载

1.补考、缓考及重修考试成绩记载办法

1.1补考:每门课程给予两次补考机会,因故不参加补考,按自动放弃处理。无故缺考,按旷考处理。补考不计平时成绩,卷面成绩在60分(含60分)以上者一律填写“60”,60分以下者按实际分数填写。

1.2缓考:学生因病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核的,经申请批准后可以办理缓考。以过程考核为主的课程以及补考、重修的课程均不能办理缓考。批准缓考的课程,考核后,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并注明“缓考” 字样。学生因故未参加缓考,按缺考处理,不予补考。

1.3重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参加补考,只能选课重修。

(1)公共任选课不及格者,可重修或重选规定范围内的课程;

(2)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体育课、军训和实践性环节成绩不及格。

重修的考试(考核)成绩按卷面或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2. 考试违纪、作弊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合格,取消补考资格并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3.凡因缺课、旷考(无故不参加考核或参加考试不交卷,均以旷考论)等未参加考试者,成绩以零分计,注明“缺课”、“旷考”等字样。缺课取消考试资格,旷考取消补考资格。

4. 学生成绩单分为“学生成绩总表”和“课程考核过程成绩单”两种,

学生每学期课程考核情况在课程考核过程成绩单中予以记载,初修、补修、缓考成绩按总评成绩记载;重修成绩按考核成绩记载,注明“重修”字样;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注明“补考”字样。作为各学年评优评先、转专业、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审核和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等选拔学生的依据。学生离校后,归入档案馆作为学生在校期间学习记录的完整资料保存。

“学生成绩总表”只记录修读课程的总评最高考核成绩,不记载考试过程,不标注“补考”、“重修”等字样,是毕业资格审核和学位资格审核的依据,学生离校时归入个人档案和学校档案馆。

七、成绩管理

学生成绩由各教学单位和教务处两级管理。

1.成绩录入与报送

教师填报成绩时,对于没有成绩的学生应在相应栏上作出说明,如“缓考”、“作弊”、“旷考”等。对于因临时学籍变动而尚未列在名单上的学生,任课教师需向教务处核实   后方能为其填报成绩,如有其它情况,需向教务处做出说明。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三日内完成试卷评阅、成绩单填写、成绩录入、提交成绩报告单和考试课的成绩分析报告工作。成绩报告单要求字迹清晰,一经出具不得涂改。成绩报告单经签字后由任课教师一式三份送交本院系进行汇总,其中一份留存开课院系,一份送交学生所在院系,一份交教务处核查、存档。

2.成绩查询与更改

学生可以随时登录成绩管理系统,进行成绩查询。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于考试成绩公布后至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复核成绩的申请,并填写成绩复核申请表,由所在院系上报,经教务处同意后按有关程序进行复核。超过规定期限不予受理。

成绩一经任课教师提交,任何人无权更改。如成绩确有差错或漏报,任课教师须向院系提出申请,填写成绩更改单,经院系及教务处核准签字后更改成绩。

3. 成绩核查与整改

3.1每学期开学初,教务处对上学期各教学单位的成绩管理、报表保管、试卷封存等工作进行检查,以促进学生成绩的规范化管理,杜绝成绩漏报、错报等情况发生。

3.2在教务处核查之前,各院系应开展自查工作。

3.3学院成绩核查小组由教务处工作人员、各院系(部)相关人员以及学校专家构成。

3.4成绩核查小组成员随机选定核查课程。核查的内容为:

(1)卷面成绩分布及核分情况;

(2)成绩登载准确率;

(3)试卷质量及批改情况;

(4)试卷分析表与分析报告;

(5)各分项成绩计分册及相关辅证材料;

(6)试卷保管与存档情况。

3.5核查人员根据核查情况填写核查表,对出现差错的当事责任人依据《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相关认定,并对存在问题给出整改意见,各院系(部)根据核查人员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

 4.成绩单归档与成绩证明

本科生毕业离校后,学生所在院系成绩单由院系整理并妥善保管。教务处成绩管理人员应认真整理该届学生成绩单,做好归档工作,并与学院档案馆协调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教务处负责提供学生档案成绩单和对外出据学生成绩证明。

八、成绩管理工作职责

任课教师、院系(部)、教务处共同承担成绩管理责任。各责任人应以对学生负责态度,共同维护成绩的真实性、管理的严肃性,严格保证教学质量。

任课教师在学生成绩管理工作中要求做到:阅卷评分公正、填写认真正确、报送成绩及时。

各院系(部)学生成绩管理工作由院系负责人负责,教学秘书负责学生成绩的审查、填写、录入、汇总、查询、报送、建档等,各院系(部)学生成绩管理要求做到及时、有序、齐全、无误。

教务处负责成绩的汇总、审核、整理、归档以及每学期课程考试的认定、成绩评定异议的处理、成绩管理的复核和监督等。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201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