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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规章制度发布时间:2021-12-08 10:08:00

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指导思想:遵循思想政治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的规律,紧紧把握大学生的思想脉搏和身心发展特点,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咨询工作,提高心理调节能力,培养良好心理品质,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素质协调发展。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原则:坚持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坚持普及教育与个别咨询相结合;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坚持咨询与自助相结合;坚持知识学习与能力培养相结合;坚持解决心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坚持咨询与干预相结合;坚持工作实践与理论研究相结合。
第三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任务: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大学生认识心理健康对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方法和途径,帮助大学生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质,有效开发心理潜能;解析心理现象,帮助大学生了解常见心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其表现;传授心理调适方法,帮助大学生消除心理困惑,增强克服困难、承受挫折的能力,珍爱生命,悦纳自己、善待他人。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工作机构建设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主管学生工作副校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解决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政策,协调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建立健全学校-学院-班级-宿舍四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构体系。
(一)校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隶属学生处。按1:5000配备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医学专业背景的专职教师。负责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日常工作;心理辅导与咨询;心理普查;协调和沟通有关情况;主导处理与心理健康有关的突发事件。
(二)各学院成立心理辅导站。按1:3000选配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心理健康并乐于从事此项工作的教师任兼职教师。各心理辅导站设站长一名,成员由兼职教师、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信息员组成。
心理辅导站工作职责如下:
1.做好心理健康教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开展日常的心理辅导;开展朋辈咨询及各种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营造心理健康教育的良好氛围。
2.深入了解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做好问题学生的追踪辅导工作;对心理危机人群实时监控,并进行危机预防与干预;建立心理普查学生档案、个别咨询学生档案、重点关注学生档案。
3.做好班级心理委员和宿舍心理信息员的选聘、管理、培训工作;积极参加个案讨论、培训、交流和学习;认真完成各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任务。
(三) 各班级设立班级心理委员1名,其工作职责和选聘、管理办法按照《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心理委员管理办法》来进行。
(四) 各宿舍设立宿舍心理信息员1名,原则上由宿舍长担任,其工作职责如下:
1.协助班级心理委员或心理辅导站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主动帮助宿舍同学解决日常学习和生活中出现的心理困扰。
2.营造良好的宿舍氛围,观察了解本宿舍学生的心理动态并定期向班级心理委员进行反馈;发现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及时上报给班级心理委员或学院心理辅导站。
3.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研讨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心理知识水平和助人技巧,促进自我成长。
第三章  工作条件建设
第六条 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项经费支持。按每年生均10元标准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做到专款专用,支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建设与开展,确保心理健康教育机构的正常运转和特殊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场地建设。学院按照2万学生以下不少于200平方米的标准,建立包括预约等候室、个体辅导室、团体辅导室、宣泄室等心理教育工作场地,以保证满足学生接受教育和心理咨询的需求。
第八条 完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条件。配备心理测量工具、统计分析软件等工具以及必备的办公设备,并有心理健康教育类相关的图书资料,不断优化心理健康教育手段,提高心理咨询与心理辅导工作水平。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九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管理,并将其纳入学校整体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中。所有专兼职教师须取得国家三级及以上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专兼职教师从事心理辅导与咨询计入其工作量。
第十条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队伍的专业培训,将心理健康教育的培训计划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支持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结合实际工作开展科学研究。
第十一条 开展学生心理骨干队伍的专业培训。制定班级心理委员和寝室信息员的培训计划和方案,利用理论讲授、成长小组及团体辅导等多种形式,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所必备的理论水平和知识技能。
第十二条 强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全员参与意识,学校所有教职员工都负有教育引导学生心理健康成长的责任。每年暑期集中对全体辅导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相关专题培训,建议部分优秀辅导员参加心理咨询师资格考试。
第五章  心理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不断加强校院两个心理教育机构的软硬件建设,为开展心理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四条 完善大学生心理咨询相关制度建设。遵循心理咨询的伦理道德规范,建立健全心理咨询值班、预约、访谈、回访、案例会诊、重点反馈、保密等制度,保证心理咨询工作按规定有效运行。做好心理咨询的记录与整理以及重点对象的访谈和跟踪记录,并做好大学生心理咨询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定期开展大学生心理咨询个案研讨与督导活动,不断提高心理咨询的专业水平和咨询效果。
第十五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咨询服务。通过个别咨询、团体咨询、邮箱咨询、微博咨询、微信咨询等多种形式,为大学生提供及时、有效、高质量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做好新生、应届毕业生、家庭贫困学生,特别是学习困难学生、失恋学生、违纪学生、言行异常学生的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帮助他们化解心理压力,克服心理障碍。发现存在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的学生,及时转介到专业卫生机构进行治疗。
第六章  知识宣传教育服务
第十六条 充分利用学校网络、微信、微博等宣传媒介,积极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增强学生自我心理保健意识,促进其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学校心理工作微信公众号应定期推送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定期举办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题讲座和专题报告,指导其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等方面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提高大学生的心理调试技能。新生入校教育、毕业生离校教育都应把心理健康教育作为重要内容。积极举办深受学生欢迎的师生交流会、心理运动会、心理征文、心理沙龙、心理情景剧表演等活动。
第十八条 开展以“5.25大学生心理健康节”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周”(每年10月份第三周)为核心的主题教育,通过专题讲座、现场心理咨询、心理影片展播、心理能力测试、心理健康知识竞赛等丰富多彩的形式,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和心理调适能力。
第十九条 重视学生骨干及心理委员在心理健康教育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其在自我认识、自我教育、自我成长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定期向班级同学开展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七章  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
第二十条 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自学生入校即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做好心理危机早期识别和干预。每年开展一次心理普查,对心理普查中筛出存在有一般心理问题的学生,辅导员要进行约谈和跟踪;对于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进行逐一排查和主动心理干预,并向其辅导员进行反馈,双方共同做好后期跟踪,建立跟踪档案。对于曾经有过自杀经历、有严重心理障碍、患精神疾病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建立干预和跟踪档案,将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干预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工作流程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有效的心理危机转介机制,转介过程详细记录,做到有据可查。对有较严重障碍性心理问题的学生,及时指导学生到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就诊;对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应及时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做好看护工作,并及时将学生按有关规定转介给精神疾病医疗机构进行处理。建立愈后鉴定及跟踪干预制度,做好心理危机事件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和励志教育,提高大学生对心理危机事件的认识和应对能力。一旦发生心理危机事件,要做好大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善后工作,重视对心理危机事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提供支持性心理辅导,最大程度地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不断提升广大师生对心理危机事件的应对及处理能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