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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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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01 10:59:54

为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纪律,强化各级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教学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教学内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根据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责任事故可分别被认定为以下三个等级:

 Ⅰ重大教学事故,是指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恶劣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事件。

 Ⅱ严重教学事故,是指重大失误造成的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Ⅲ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教学责任事故可根据其性质分为A类:课堂教学类、B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C类:实践教学类、D类:教学管理类等四种类别。

一、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

根据教学事故的等级和类别,教学事故按照下列情况认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A

1.在教学中向学生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徇私舞弊或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语言侮辱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造成严重后果。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院(系、部)下达的教学任务。

4.教师一学期擅自空课累计10学时及以上;授课无计划、无视教学大纲随意安排教学内容。

B

1.命题教师及相关人员在命题、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向学生泄露考题和参考答案的。

2.试卷命题出现严重错误或保管不善造成考前试卷丢失,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被迫推迟或改期。

3.工作人员或监考人员工作失职,导致某个考场考后试卷丢失,致使无法评定成绩,后果难以弥补。

4.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的。

5.监考教师协同考生作弊、胁迫他人作弊或包庇、掩盖作弊行为,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

6.擅自更改考试成绩、伪造学生考试成绩或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

7.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窃取考试试卷及答案进行买卖的。

C

1.学生在实习(或实训)、实验过程中因教师或管理人员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

2.实验管理人员不负责任、管理不善、违章操作等,造成大型仪器设备损坏,或造成贵重仪器丢失,损失6000元及以上。 

D

1.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2.伪造、变造、更改学生成绩档案(含电子档案)。为考生提供虚假成绩的。

3.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造成严重后果。

4.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5.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6.因玩忽职守,致使学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A

1.教师擅自变动学期授课计划或不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改变或删减内容三分之一及以上。

2.出现一次无故缺课、监考缺席,或擅自停课、停考。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程表安排的上课时间和地点。

4.教师擅离课堂外出办理其它事情,致使课堂秩序混乱。

5.未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布置作业、实验报告,布置作业或实验报告未批改。

B

1.承担命题任务。没有按时上交试题,造成试卷不能及时印刷,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2.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改动学生考试成绩,造成严重后果。

3.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统分误差的。

4.考试成绩上报后,有异议,经核实有误的。

5.监考教师纵容考生作弊或其他考试违纪行为,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6.考试评分后有关人员不按要求将试卷上交或归档,造成试卷丢失。

7.试卷命题错误,给考试、成绩评定造成困难。

8.考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9.无故不参加已安排的监考或者请人代替监考。

C

1.实验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

2.因教师或实验人员责任心不强,致使学生在实习、实验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3000至6000元)或学生受伤。

3.教师或实验人员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实习、实验,随意给定实习、实验成绩。

4.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纵容学生互相抄袭,造成不良影响。

5.指导教师不按规定要求对学生的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进行指导,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答辩。随意给定成绩。

6.丢失或不按规定整理上交学生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的成果、成绩,造成不易弥补的过失。

D

1.安排教学任务出现错、漏,或应开课程未排入教学执行计划,影响正常教学。

2.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或错报教材订购单,造成教材无法及时到位,导致开学两周后学生上课无教材。

3.教师、教研室所选用的教材存在质量问题或内容滞后,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严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

4.审查不认真,给不应该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学生错发证书。

5.擅自变更考试时间、监考人员、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A

1.未经批准,擅自请人代课、调、串课。

2.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

3.在上课或其它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或其它移动通讯工具。未将手机或其它移动通讯工具置于关闭状态,影响教学。

4.擅自将上课时间改为自习或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其他用途。

5.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调用上课的学生参加其他活动,或擅自停学生的课。

6.擅自不按教学计划进度授课,超前或滞后8学时及以上。

7.教师整个学期对学生不考勤,或考勤不公正。

B

1.没按规定时间录入成绩和上交学生成绩单。

2.监考时迟到、早退、擅离考场(10分钟以内)或不遵守监考人员相关规定。

3.命题教师或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试题。

4.因阅卷错误、核分错误,修改试卷成绩。

5.错评、漏登成绩,成绩录入错误导致考试成绩上报后更改学生成绩2名以上(含2名)。

6.课程期末考核,班级学生综合成绩40%以上不及格。

7.考场发现试卷短缺或发错试卷,致使考试推迟进行。

8.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达1/5以上的。

9.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行为的。

C类

1.实验人员未按计划准备实验仪器、设备,影响实验课的正常进行。

2.因教师或实验人员疏忽,致使学生在实习、实验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1000-3000元。

3.实验室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实验室管理人员不及时报修,或维修人员不及时修理,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4.实践教学中不进行认真指导,做与教学无关的其他事情,或者擅离教学场地,指导时间未达到规定。

5.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无计划、无任务书和指导书。

D类

1.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教学计划、教学文件、材料、成绩等。

2.教学管理人员对教师调、串、代课安排迟误,造成教学运行不能正常进行。

3.无不可避免原因,未及时下发新学期课表或未将新学期教学安排落实到位。

4.因排课、排考试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岗现象,未能及时处理。

5.获准停、调课未及时通知,造成教师或学生空课15分钟以上。

6.通知不及时或通知有误,导致应参加考试、补考或缓考的学生未参加正常考试。

二、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程序

发生教学事故后,责任人所在院、(系、部)必须对责任人和有关情节进行核实,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并依据本办法对责任人的教学事故等级提出初步认定处理意见,然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报送各级领导核定。

重大教学事故由校长核定。

严重教学事故由主管教学校长核定。

一般教学事故(即教学差错或失误)由教务处长核定。

三、教学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教学责任事故经核定后,视其性质、事故等级、情节,按以下办法处理。

1.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并记入责任人人事档案;

(2)记重大教学事故一次,记入教师业务考核档案;

(3)扣发责任人一定比例的季度工资;

(4)调离教学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直至离职处分,或按相关人事制度处理;

(5)违犯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记严重教学事故一次,综合评价扣20分,记入责任人教师业务考核档案;

(2)扣发责任人当月工资的10%;

(3)取消年度评职称、评优资格;

(4)若一学期内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严重教学事故则可比照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3.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

(2)记一般教学事故一次,综合评价扣10分,记入责任人教师业务考核档案;

(3)扣发责任人当月工资的5%;

(4)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5)若一学期内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则可比照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四、发生严重教学责任事故,有关当事人、责任人应立即主动配合教务处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和影响。对教学责任事故采取隐瞒和拖延等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均从重处罚。

五、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教务处协同院(系、部)研究处理。

 

2015年9月10日

 

 

附表1                       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处理表

编号:                                                                

责任人

 

 

发生时间

 

发生事件

 

 

发生地点

 

主要情节

 

内容

 

 

 

 

 

责任人所在部门认定及处理意见

教学事故情况、认定事故等级及处理意见

 

 

 

                        部门公章                 主任    

                                                 年    月    日    

教务处

 

意见

 

 

                       教务处公章                 处长    

                                                 年    月    日    

主管院长

意见

 

 

                   主管院长: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