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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生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来源:规章制度发布时间:2019-03-12 10:14:00

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生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哈信息学字[2019]7号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选对象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评定人数
第三条 评定人数根据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每年下达指标确定。
第三章 资助金额
第四条 一等:每人每年4300元,二等:每人每年3300元,三等:每人每年2300元。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警告(含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6.已被列入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五章  评审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审批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
同时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组织校级公示及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和举报。
各学院成立学院评定工作小组,指导、组织本学院开展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组织院级公示,确定学院推荐名单。
第六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第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通知及指标,确定各学院名额分配,并下发评定通知。
第九条 学生本人根据评选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各学院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评审,确定初选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上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所报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审查;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对全校推荐名单进行审查后,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学生所获各类助学金(含国家助学金)总金额一般不超过7000元。
第七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文件要求发放。
第八章  国家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审名单确定后在各学院及全校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全校学生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