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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

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制度

来源:制度文件发布时间:2019-06-06 23:34:00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证学校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决策范围

(一)研究提出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的建议方案。

(二)研究提出除党的部门之外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建议方案。

(三)研究提出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的建议方案。

(四)研究提出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的建议方案。

(五)讨论决定以学校行政名义发布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讨论决定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七)讨论决定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八)讨论决定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违纪处理。

(九)讨论决定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案。

(十)讨论决定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以学校行政名义授予或推荐的校级以上表彰和奖励。

(十二)讨论决定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聘任。

(十三)讨论确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机构成员。

(十四)讨论提出学术委员会、理事会负责人人选。

(十五)讨论决定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事项。

(十六)讨论决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金额在50万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经费使用。

(十七)讨论决定金额在50万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预算调整或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费使用。

(十八)需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和事项。

二、议事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校长办公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经校长和主管校领导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除紧急、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的议题。

(二)会议准备。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议题,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论证程序。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应提交教代会审议和通过;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

议题中涉及两个及以上校领导分管工作的,主提议部门应事先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由主提议的校领导与其他分管校领导充分协商。

(三)酝酿意见。决定重大事项前,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必要时,由学校办公室提前将有关材料送达与会人员酝酿意见。

(四)会议讨论。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的方式。相关议题一般由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报告情况,然后由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

(五)作出决定。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由校长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对于有较大争议的重大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形成新的方案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有时限要求,校长有权作最后决定,如暂不能作出决定,也应有明确说明。

(六)形成文字性资料。与会人员、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会议作出的决定,除涉密事项外,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纪要由校长签发。

三、议事决策规则

(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主持,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的日期和议题,由学校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二)出席校长办公会的成员为校长、校党委书记、副校长、副书记、校长助理。学校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确定。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四)凡经会议作出的决定,经校长同意可再次上会复议。因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定,可由校长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上通报。

(五)校长办公会议事时,若有涉及参会者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六)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以及会议讨论过程中所涉及的不同意见情况,与会人员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

四、议决实施与责任追究

(一)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各部门必须认真组织落实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学校办公室负责决定的督促落实。监察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三)领导班子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校长办公会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未提供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违反保密纪律,擅自外传或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应当追究责任。

(四)对需要追究责任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依纪予以追究,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五、本议事决策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  

二O一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