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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

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书记、校长“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来源:制度文件发布时间:2019-06-06 23:33:00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特别是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三个不直接分管”是指书记、校长对本单位内部的财务、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等工作实行不直接分管,经集体研究,授权其他班子成员具体分管,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督、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制衡机制。

第三条书记、校长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不得直接进行财务审批,明确副职具体分管。各院、处、室要严格按照各项规定,对涉及经费开支、资产资源处置等问题要规范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集体研究、财务支出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书记、校长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工作,明确副职具体分管,主要负责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各院、处、室要认真落实工程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责任制度。对工程建设的重大问题,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五条   书记、校长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明确由副职具体分管,主要负责人对物资采购的过程进行监督。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坚持集体研究、公开招标,对商品价格和质量实行监督。

第六条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发言。

第七条   实行“三个不直接分管”,书记、校长是本单位财务、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副职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副职要对主要负责人负责,不得擅自超越工作权限。凡属超越权限的事项,要主动向主要负责人报告,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分管副职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分管财务的副职不得同时分管工程项目或物资采购工作。因领导干部职数少,财务、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这三项工作确难避免重复分工的,必须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分工确定后,除干部人事变动或职务调整外,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调整。

第九条   书记、校长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分管副职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指导和督促分管副职认真履行职责。分管副职要主动接受主要负责人、其他班子成员和干部群众的监督,对分管的工作至少每季度向主要负责人汇报一次,每半年向领导班子集体汇报一次。

第十条   结合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对“三个不直接分管”的分工、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等,要通过一定方式在单位公开,同时,对工作开展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等,要及时全面向单位或社会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   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财务、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时对财务工作进行结算,对工程项目工作进行清查,对物资采购工作进行清算,摸清情况,列出清单,并根据班子分工,及时交接,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本意见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

二O一八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