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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奖学金评审办法

来源:规章制度发布时间:2017-03-22 10:21:00

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奖学金评审办法
哈信息学字[2017]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鼓励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形成优良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章程》《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各类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以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章  种类、评定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及社会奖学金等。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对象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学生。
第六条  奖学金获得者须具备具体条件和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奋发向上;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愿意为同学服务,爱护公共财物,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和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优异,达到规定的要求;
(四)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规校纪,维护学校良好的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
(五)坚持锻炼身体,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文娱活动、体育活动和军事训练,身心健康。
第七条  学生在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另有规定除外);
(三)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的;
(四)有一门及以上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或通识(公共)必修课考试不合格的。
第三章  具体条件、名额和奖励标准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名额和奖励标准参照《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名额和奖励标准参照《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十条  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具体条件
1.道德品质优良,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校园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考察学年内参与次数不低于3次。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者服务工作。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考察学年内每学期的体育课成绩≥80分。
5.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考察学年内寝室卫生无不合格情况。
6.学习成绩要求。
(1)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获得者。考察学年每学期学习成绩一般应在班级排名前2,参考专业排名和综合测评。
(2)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等奖获得者。考察学年每学期学习成绩一般应在班级排名前4,参考专业排名和综合测评。
(3)优秀学生奖学金三等奖获得者。考察学年每学期学习成绩一般应在班级排名前6,参考专业排名和综合测评。
(二)等级和名额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比例不超过参评年级在籍学生总数的11%,其中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获奖比例为2%、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获奖比例为3%、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获奖比例为6%。
(三)奖励标准
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每人500元,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每人300元,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每人200元,附“优秀学生奖学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校学习进步奖学金
(一)具体条件
1.道德品质优良,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校园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考察学年内参与次数不低于3次。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者服务工作。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考察学年内每学期的体育课成绩≥80分。
5.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考察学年内寝室卫生无不合格情况。
6.学习成绩要求。
(1)学生进步奖学金一等奖获得者。考察学年下学期班级排名较上学期排名提高5(含)名以上,下学期班级排名进入前1/3,参考专业排名和综合测评。
(2)学生进步奖学金二等奖获得者。考察学年下学期班级排名较上学期排名提高5(含)名以上,下学期班级排名进入前1/2,参考专业排名和综合测评。
(3)优秀学生奖学金三等奖获得者。考察学年下学期班级排名较上学期排名提高5(含)名以上,下学期班级排名未进入前1/2,参考专业排名和综合测评。
(二)等级和名额
学生进步奖学金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学生进步一等奖学金、学生进步二等奖学金、学生进步三等奖学金。
学生进步奖学金评定比例不超过参评年级在籍学生总数的11%,其中学生进步一等奖学金获奖比例为2%、学生进步二等奖学金获奖比例为3%、学生进步三等奖学金获奖比例为6%。
(三)奖励标准
学生进步一等奖学金每人500元,学生进步二等奖学金每人300元,学生进步三等奖学金每人200元,附 “学生进步奖学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是指国内外社会团体或个人为我校学生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学生。评奖事宜按学校或学院与设立奖学金的单位或个人达成的有关协议执行。
第四章  组织和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各项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审批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和各项奖助学金推荐名单、讨论和决定有关奖助学金的其他重要事项。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处、校团委、财务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同时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组织校级公示及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和举报。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处处长、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学生处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辅导员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各学院成立学院评定工作小组,指导、组织本学院各年级、班级开展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组织院级公示,确定学院推荐名单。学院评定工作小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院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依据学院生成的学生考试成绩单、综合素质测评表,学院评定工作小组组织学生逐一签字,确认无误后,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二)社会奖学金视具体情况开展评定工作;
(三)国家奖学金评定程序参照《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程序参照《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评定:
1.学校发布评定通知,公布评定标准、条件及名额等信息;
2.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学院审核学生参评资格;
3.学院评定工作小组组织班级按照条件、名额开展评议推荐;
4.学院评定工作小组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必要时可以采取答辩等方式)确定学院推荐名单,经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查;
5.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查各学院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审查通过并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