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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辅导员队伍管理办法

来源:规章制度发布时间:2017-03-15 10:16:00

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辅导员队伍管理办法
哈信息学字[2017]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全面提升辅导员工作质量,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依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43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加强对辅导员的管理是建设高水平辅导员队伍的必然要求,每一名辅导员都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做到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专兼职辅导员。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学生工作处负责辅导员的总体工作指导和管理,学院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爱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通过学生政治理论学习、主题学习教育、谈心谈话、团体辅导等形式,加强对学生的正面引导及养成教育,及时宣讲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加强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业课教师、班主任、宿舍管理人员等协同开展好常态化思想教育,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通过组织开展系统培训、骨干培养、主题教育、班级活动、“三会一课”等形式,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做好学生骨干遴选培养工作,经常性地开展工作指导与能力培养,干部选拔做到规范、公平、公正、公开,有效发挥学生干部和学生骨干的榜样模范作用。按学校要求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常态化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级活动丰富、工作扎实,能增强党支部、团支部、班级凝聚力,活动覆盖面广、特色明显、影响力大,能有效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深入实施“卓越培训计划”“晨曦读书工程”,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指导学生制定明确的学习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健康的作息规律,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了解班级教学及学生上课学习情况,经常性开展查课、听课,配合任课教师做好教学秩序维护,帮助学生反映教学中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分类指导,对学业困难学生及时开展精准帮扶。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积极开展学术道德、诚信考试教育。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通过个体谈心谈话、集体座谈、问卷调查、主题教育等形式,开展学生日常思想动态摸排、寒暑假返校学生思想动态调研与安全教育。及时解答学生日常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有效化解学生各种矛盾冲突。组织学生开展军事训练,积极参与国防教育和大学生征兵工作。组织评选国家、学校、社会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生困难补助发放等困难帮扶工作。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完善学生诚信档案,引导提醒申请助学贷款学生按期还款。健全家校协同育人机制,密切联系学生家长共同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对需重点关心关爱的学生建立“一人一档一策”,及时跟踪、更新情况。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辅导员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深入推进学生积极心理品质培育工作,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好学校开展的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及时跟踪把握学生心理状况。在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事件时,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针对心理危机事件,落实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意见,做好心理危机疏导、转介、记录及后续工作。加强心理委员的培育和工作指导,推进心理健康教育和排查工作细化到以班级、寝室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注重运用学习强国、青年大学习、微信、微博等网络新媒体平台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日常教育,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提升学生用网、管网、自我约束和信息甄别的能力,增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的意识。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密切关注学生网络行为动态,及时了解网络热点和舆情事件,对学生参与舆情事件进行引导和处置。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充分熟悉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协同推进学校、学院、班级、宿舍“四级”预警防控体系建设。经常性组织开展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流行性疾病预防等基本安全教育,定期走访寝室检查违章电器使用情况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经常性地对校园贷等非法贷款和诈骗活动进行防范宣传,提高学生防骗能力。参与学校、学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做好重大节庆日期间的学生安全与稳定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和处置矛盾和问题,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疏导工作。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精准定位学生成长成才需求,构建分层分类的学生生涯发展教育。对低年级,着重开展生涯规划教育,引导学生认知自我,科学规划未来;对高年级,着重开展职业发展能力提升教育,引导学生提升就业、升学的竞争力,努力成为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为学生搭建就业供需对接平台,帮助学生开源拓岗,精细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引导学生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做好毕业生信息收集、录入、统计和上报,确保生源信息、就业进展情况报送准确及时。做好毕业生协议书签订、派遣、档案归档等就业管理服务,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积极参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改革项目。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参加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注重工作总结,凝练理论成果。
(十)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辅导员工作制度及相关要求。
(一)谈心制度。辅导员面向全体学生,建立工作档案,制定工作计划,围绕价值观引导、学生安全教育、职业规划引导、心理健康教育、困难学生帮扶、文明习惯培养等方面定期与学生开展谈心谈话。要认识学生、熟悉学生,根据学生状况进行分类指导,要做好学生谈心谈话记录与总结,全面了解和动态掌握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要深入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室等场所,开展面对面谈心谈话工作,以一对一为主,每学期面向每一名学生开展不低于30分钟时长的面对面谈心谈话,与重点关心关爱学生每月至少开展1次谈心谈话。辅导员谈话应做到谈前全面熟悉情况、准备足,谈中点线面结合、方法活,谈后跟踪总结、效果好,真正让谈心谈话成为提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质量、解决学生实际困难、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
(二)听课制度。辅导员要认真落实查课听课工作,通过深入学生课堂,坚持跟班听课,及时了解学生的到课、上课情况,通过加强与任课教师的沟通联系,全面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在学习中存在的问题。辅导员应确保每天听课不少于1个班级,每天查课应覆盖所带全体学生。并与任课教师面对面地深入沟通交流。辅导员要做好听课工作记录,定期总结学生到课、听课、作业等学业情况,与任课教师共同促进学生学习的提高。
(三)进宿舍制度。辅导员应经常性地深入学生宿舍,及时了解学生学习、生活、安全、卫生等情况,指导学生履行好寝室公约、开展好宿舍育人活动、做好文明宿舍创建,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与学生共同做好寝室、休闲区、门厅、走廊 等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打造良好育人环境。辅导员应确保每周至少到宿舍走访3次及以上,每次走访不少于30分钟。要充分发挥学生宿舍阵地育人作用,建设健康向上、求知好学、整洁卫生、互助和谐的宿舍文化环境。
(四)会议制度。辅导员要严格落实年级大会制度,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发展指导,引导学生正确关注社会问题、关注时事热点,及时解决不同阶段学生的需求与问题。辅导员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年级大会,开展好主题教育与工作安排,及时传达针对突发事件、重点事项的工作安排和学校部署。辅导员应认真做好年级大会的准备工作,做好会议记录,及时跟踪解决会议发现的问题。辅导员要指导所带学生班每学期至少召开4次班会,积极参加所带班级班会,班会应做到主题明确、内容集中、确实解决问题。
(五)周记制度。辅导员应坚持撰写学生工作笔记,对落实学校和学院学生工作处署情况、学生日常教育管理情况、重点关心关爱学生情况、工作计划等进行记录分析,定期分析研判所带学生基本情况、本人学习业务知识情况、学生问题解决情况等,不断总结对策与经验,提高学生教育管理实效。辅导员要以工作笔记为基础,做好开学初的学生工作计划、学期末的学生工作总结,并在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工作计划,切实将周记制度作为加强学生教育管理的有效手段。学生工作笔记应作为辅导员工作考核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档案制度。辅导员要提升学生档案管理意识,建立所带学生基本情况的档案,充分保证每名学生有1份从入校到毕业各学习阶段、各方面内容的完整档案。辅导员要及时收集整理、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将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注意所带学生在校期间的心理、诚信、经历、品德、能力等方面的内容记载,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记录档案,做到规范化、个性化、信息化和人性化。
(七)家校联系制度。辅导员在家校联系工作中要做到与学生家长的经常联系,要实现每学期与所带学生家长联系全覆盖,每月与重点关心关爱学生的家长至少联系1次,及时将学生在校的思想、学习、生活、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情况反馈给家长,与家长沟通解决学生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共同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七条 学院应当在学校相关制度基础上,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明确辅导员日常管理归口学生工作处门和学院党总支,建立非学生工作处门事务性工作安排的校级协商机制,保证辅导员聚焦主责主业,提高育人实效。
第三章 学习与培训
第八条 学校把辅导员培训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开展分层次、分类别、分阶段、分内容、全覆盖的学习培训,提升辅导员开展思想理论教育、价值引领与学生工作的素质能力。
第九条 建立健全辅导员学习培训机制,分层次搭建国家、省市、学校三级培养体系,分类别开展专职辅导员、教职工兼职辅导员的培训,分阶段开展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等培训,分内容开展理论素养、专业知识、事务管理、工作技能等培训,进一步丰富学历提升、社会实践、外校交流等培训项目。
第十条 每名辅导员应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辅导员培训,通过参加专题报告、业务培训、主题沙龙、网络研修、实践交流等方式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学生教育管理的能力水平。每名辅导员每学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辅导员专题报告学习不低于4次,主题沙龙学习和业务培训分别不低于2次,并积极通过网络研修、实践交流等方式加强学习。
第十一条 学习培训内容
(一)政治理论素养提升版块。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四史”教育等。
(二)教育理论水平提升版块。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相关理论、思想政治教育相关方法论、比较思想政治教育等。
(三)日常业务能力提升版块。包括辅导员岗位职责与能力要求、学生职业规划与学习指导、学生工作技能与方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等。
(四)研究能力提升版块。包括中国梦宣传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理想信念教育等方面的研究内容,以及教育学、社会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研究方法。
(五)基本事务能力提升版块。包括通知、报告等基本行政公文方面的写作规范和论文撰写、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写作技能等。
第十二条 健全辅导员在岗培训考核制度,从出勤、学时、效果等方面规范和考核辅导员学习培训,把参与培训情况作为辅导员绩效考核、职称评审、学历提升等重要依据,把牵头组织培训情况作为学院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四章 考核与激励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下称“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工部、校团委、就业指导中心、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担任,负责统筹指导辅导员考评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具体负责辅导员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学院成立包含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内的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与方式
辅导员考核要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突出实践业绩导向,切实引导和鼓励辅导员安心工作、真正关心关爱学生。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目标与过程、常规工作与突发事件、学生反馈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注重每项工作开展的过程和结果,以辅导员档案为基本参考,结合学工部门发布的考核通知开展具体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考核程序
(一)辅导员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学校与学院结合学工部门反馈的辅导员工作数据、辅导员工作实绩、学生评价等内容进行综合考核。
(三)考核结果经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无异议后确认。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应用
辅导员考核等级将作为辅导员评奖评优、外出培训、交流访学、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申请转岗、绩效发放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辅导员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比例不超过本学院辅导员总数30%),专职辅导员被推荐参评学校年度考核优秀的,辅导员学院考核应为优秀。
(二)申报省部级以上评奖评优、申请职务和职称晋升的辅导员,任现职务以来(超过五年按近五年计算),近五年有3次或近三年有2次进入辅导员学校考核前40%和学院考核前40%,且辅导员学校考核和学院考核每年均在前80%;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现职务以来(超过五年按近五年计算),近五年有3次或近三年有2次进入学校学生工作评价前40%,且学校学生工作评价每年均在前 80%。
(三)申请校级评奖评优、外出培训、交流访学的辅导员,任现职务以来(超过五年按近五年计算),近五年有2次或近三年有1次进入辅导员学校考核前40%和学院考核前40%,且辅导员学校考核和学院考核每年均在前80%;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现职务以来(超过五年按近五年计算),近五年有2次或近三年有1次进入学校学生工作评价前40%,且学校学生工作评价每年均在前80%。
(四)申请转岗的辅导员,近三年有1次进入辅导员学校考核前40%和2次学院考核前40%,且辅导员学校考核每年均在前80%。
(五)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当年不参与考核绩效分配,不得申请转岗、职称和职务晋升、外出培训、交流访学等。
第十七条 若存在人员变更,学院要提前向学工部门申报,履行选拔任命程序,未经学校审批、公示确认的变更人员,在津贴发放、工作量计算时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 辅导员每年按要求开展自查,一线专兼职辅导员必须直接带有规定数量的学生,履行辅导员的相应职责,确保辅导员工作不挂名、不断线。辅导员不得从事经营或组织学生开展商业活动,不得从事有偿中介服务等。学院新选拔辅导员任职之前须开展自查,并与人员变更一同报学校审批。
第十九条 辅导员考核不合格,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培训、转岗等处理。辅导员学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学院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可解除聘用关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