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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来源:规章制度发布时间:2017-01-04 10:21:00

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哈信息学字[201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风和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学校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在籍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提前向学校招生部门办理请假或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应征入伍的新生,需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高中教育阶段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征兵办公章后,交送学校学籍科。学生退伍后,持当年录取通知书及《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有其他情况不能入学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为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不超过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按其入学年份和所学专业编排学号,每名学生的学号不随学籍变动而更改,在校期间使用唯一的学号。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对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的,视为未取得学籍或未延续学籍,学校将不予安排选课、不予安排课程考核、不予记载课程考核成绩。对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超过暂缓注册期两周的,经劝告仍不履行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均为四年学制
。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最长在基本修业年限基础上不得超过二年(含休学)。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须在基本修业年限到期的前一学期(四年制的第七学期、三年制的第五学期)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编入后续年级管理。延长学习年限期间,需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而离校的,学校将根据学业完成情况予以结业,但为学生保留在校期间的全部成绩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考查课程的成绩以百分制或五级等级制记载。学生须取得60分及60分以上(五级等级制合格及以上)的成绩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则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如有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二周内进行,成绩单上如实记载每一次考试的成绩。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体育等考核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应予重修。
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予安排补考,应予重修或选修其它课程。
第十七条  对于在学期内有2门及以上考试课程不及格或经补考后仍有1门考试课程不及格的学生,要依据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学业预警制度由所在学院给予警示教育。对于补考后累计5门及以上不及格的学生,给予留降级处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按“0”分记载,取消补考机会。
    对于无故旷课累计达6学时及以上的学生,要依据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学业预警制度由所在学院给予警示教育。对仍不改正者,将视其错误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未请假离校两周或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教学活动者予以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患病住院等特殊事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于考前3天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持医院诊断或特殊事故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的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
    除急病和意外事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申请缓考。
    缓考的学生须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缓考课程经补考合格,在出具的成绩单中按实得分数如实记载。
    未经批准缓考的学生擅自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条  凡旷考、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该门课程成绩均以“0”分记载,取消正常补考机会。
对于无故旷考的学生,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视学生表现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对于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视学生表现毕业前酌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本科学生入学学习一年后,品德优良,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异,排名位于专业前10%,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可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经确认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转到其他适合的专业:
一、在某些方面确有突出才能,经拟转入学院及专业考核证实转专业后能更好发挥其特长;
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转专业本科不得晚于第二学年末(第四学期末)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年或一学期者;
    (二)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
    (三)跨录取批次者;
(四)艺术、体育类专业跨大类转入其他类专业者;
    (五)按大类招生的学生分专业时,原则上只能在该大类下的专业目录中选择;
    (六)正在休学期间的学生;
    (七)已经申请并调整过一次专业者;
    (八)跨学历层次者;
    (九)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十)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的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本科生申请调专业审批表》、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条件,由拟转入学院及专业进行考核同意,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会同各方意见,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转专业需要提交的材料:学生本人签字的《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转专业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因特殊才能或专长转专业的需提供专家考核意见。
(二)学生转学的程序: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转学需提交的材料:学生本人签字的转学申请、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三联单复印件、转出校和转入校以正式文件形式呈报《关于×××同学转学的请示》、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拟转学学生综合操行鉴定报告、拟转入学校考核证明、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证明、特殊困难证明材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应在每年的3月份或9月份提出申请。
经批准转入我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三天持转学证明来学校报到,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并由学生拟转入的学院根据学生已修课程情况,确定是否承认学生已学过的课程、学分及成绩,并依此编班。
第二十八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会优先考虑。
第六章  休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伤、因病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准予休学。
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回家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条  学生因其他某种原因需中断学业,也可申请休学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不超过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申请创业学生最长休学期不超过8年,学生休学前已参加考试的课程,成绩予以记载。
(一)学生休学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休学申请书》,因伤、因病休学需提交医院的诊断书,因事休学需提交相应的证明,经所在学院的院长审核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对不办理休学手续擅自离校超过两周的,予以退学。
(二)休学期间,原则上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五)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按国家法律处理。
第七章  复 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一)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能复学。
(二)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的下一年级未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三)申请复学的学生,如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则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对于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逾期两周予以退学。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两周或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三)超过基本修业年限两年(含休学、延期学习、自愿降级等),未完成学业者;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经医院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第三十四条  退学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自己申请退学时,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退学申请书》,将有关证明材料(因病退学的要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交至所在学院,经院长同意,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再通知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二)由学校决定退学的,需由学院办公室填写《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学籍处理登记表》,经院长签署意见连同有关材料(诊断书、学生表现、成绩单、学生本人意见等)报学校审核,再转呈校长办公会批准。
(三)办理退学手续前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与家长取得联系。
(四)退学学生应在两周内办清离校手续,离开学校。
(五)退学的学生如有学费退费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公告视同送达,同时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时,在接到《退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家长或抚养人户籍所在地。
(二)经确诊因患严重疾病不能继续学习或意外致残不能坚持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四)退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年,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年退学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九章  毕业 结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由学院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允许参加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九条  对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且取得学分,各项考核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于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但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予以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在结业离校后两年内,可向学校申请未及格课程的补考(补做),补考(补做)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申请补考或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以后不再予以补考(补做)。 
第四十一条  对于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生,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为肄业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毕业证、结业证和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和学士学位授予的上报工作,均按照上级的要求进行。
第四十四条  发现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有权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  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退学等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包括处理决定、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和黑龙江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学籍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