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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来源:规章制度发布时间:2017-01-03 10:19:00

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哈信息学字[201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生的利益和学院的秩序,营造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具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第三条 学生纪律处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治校、以学生为本,维护学院和学生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坚持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纪律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公平、公开、公正,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或其代理人拒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本权利。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所有学生。
第七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十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在学校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向学院交代的,有悔改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惑有违纪行为的;
(四)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推卸责任,掩饰事态真相,编造假情况蒙骗组织,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明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三)同时违反两项及以上纪律规定的;
(四)带头勾结校外人员从事违纪行为的;
(五)违纪受处分后,经教育仍不改正,再次违反校规校纪。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或国家有关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在各级,各类考试中,依据学生考试纪律及考试违规处理相关办法被确定为违纪的学生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确定为作弊的学生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校园文明规定,有损当代大学生应有精神风貌行为
(一)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经教育仍不改正,我行我素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不爱护学校草坪,随意践踏;不爱护学校树木,任意折损或刻画;不爱护学校建筑,随意张贴广告,经教育仍不改正,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不爱护教室桌椅及教学设备,不爱护寝室生活设施,在教室寝室的墙体地面和教学生活设施的表面乱涂乱画,给予警告处分。破坏学校教学设备、破坏学校采暖设施、破坏学校生活用品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连带经济赔偿;
(四)用语污秽,经教育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穿着不得体、浓妆重抹、发式奇异、待人接物不礼貌经教育不改正,给予警告处分;
(六)不爱护学校办学声誉,恶意散布不符实际的言论,经查实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扰乱正常教学和生活及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认错态度不好,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受到治安罚款,金额在200元以下(含2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罚款金额较大,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
(一)作案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多次作案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拾得他人财物不还,经确认为非法所得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确认为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受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使用违禁电器者:
(一)在寝室发现或使用电吹风、电暖气、电褥子、热得快、电饭锅、电磁炉、电熨板等发热电器者,除收缴违禁电器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如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加重处分,并进行相应经济赔偿。同寝室学生干部,党员、团员承担连带责任;
(二)在寝室发现或使用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设施者,除没收用具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如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加重处分,并进行相应经济赔偿。同寝室学生干部、党员、团员承担连带责任;
(三)私拉、乱接电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如造成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破坏公共财物,造成财产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毕业生离校期间故意损害公物,除赔偿损失外,视后果程度从严从重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打架、参与打架、预谋策划者、提供伪证或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打架及预谋策划者,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致使他人轻伤者(指皮肤红肿,流鼻血等轻微皮外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致使他人重伤者(以公安机关指定验伤医院证明为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伙同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纠集或伙同校内、外人员打架,或预谋策划同学打群架(策划一方为两人以上)者,形成打架事态,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架事件终止,事后又进行报复者,将加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者,一经查出,加重处分。
第二十条 利用扑克、麻将或其他方式以现金或物品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赌具没收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者,赌具没收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赌具、赌资或赌博场所者,赌具没收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期内无故旷课(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累计学时达到下列者:
(一)累计旷课达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达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达36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达48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达60学时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饮酒、酗酒
(一)酗酒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酒后滋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酒后寻衅滋事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学籍处分;
(四)饮酒、酗酒影响公共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严禁吸烟
根据《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和《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烟草烟雾危害条例》规定:
(一)学校所有楼内一律禁止吸烟;
(二)在楼内(含寝室内、教室内等)吸烟者给予相应的处分与罚款;
(三)在寝室内发现有烟头,无法确认吸烟者,由同寝室同学共同承担应罚款额;
(四)在楼内发现有烟头,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因在楼内(含寝室内、教室内等)吸烟受到处分或罚款者不能参加当年各类评奖评优;
(六)在楼内(含寝室内、教室内等)吸烟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扰乱网络、通讯管理秩序
(一)蓄意更改、盗用公共或他人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秩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盗用或利用他人账号进行非法通讯;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以上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其他违反校纪者
(一)未经学校允许在校园内从事经商活动、在各种场所张贴经商广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私拆别人信件、邮件,破坏私人财务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在校园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摔砸物品、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在校园内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和传看封禁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收听收看淫秽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违反学校消防管理规定造成失火者,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故意按火警报警器者,记过处分;故意破坏消防设备者,除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教学实践、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检点,有碍校园文明形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内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未经批准夜不归寝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屡次(三次及以上)夜不归寝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伪造证明、涂改证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对教师、管理人员辱骂、滋事者,拒绝、妨碍国家公务人员或学院教育、管理人员持行公务者,依据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对未获批准举行大型集会、旅游、示威等活动,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无效,不听从者,依据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学生晚归三次以上(含三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三)寝室私藏管制刀具(公安部规定刀具),没收管制刀具,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校园内禁止饲养各种宠物,经劝阻和教育批评不改者,除没收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处分权限及批准程序
(一)学生因违纪给予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形成处理意见,填写《学生处分登记表》一式俩份,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研究决定;
(二)学生因违纪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形成处理意见,填写《学生处分登记表》一式俩份,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送学生处。学生处根据学生所在学院形成的处理意见,报送学校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违规、违纪事件调查
(一)学院内学生之间发生违规、违纪事件在三日内由学生所在系调查清楚;情节复杂的一周内调查清楚;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调查清楚的事件,要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二)学院之间发生的违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保卫处和学生所在学院共同处理,根据情况在第一时间调查取证,记载第一手资料,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三)调查人员应为两人以上,调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应包括调查人员姓名和职务、被调查人基本情况以及事实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被调查人有权更正或补充,经确认后签字。
第二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并签字注明日期。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要经学生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违纪受到处分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公告栏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受到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半年后,记过处分一年后,无违纪行为的,经辅导员和所在班级班委会评议同意后,可以解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并受处分满一年后,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解除处分:
(一)在处分期间认真改正错误,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和违法行为;
(二)经受处分学生所在班级评议后,有三分之二学生同意。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通知其家长,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学生解除处分,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填写《学生处分解除登记表》一式俩份,并加盖公章后报学生处。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处分登记表》《学生处分解除登记表》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违纪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学院形成处分意见;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形成处分决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涉及学生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处分决定不予公布。
第四章 申诉程序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有关领导、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相关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外法律代表或教育专家组成。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7年9月1日生效,以前其他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冲突,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