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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来源: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17-02-09 13:31: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7〕6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标准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所有正式在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3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三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300元。

第三章 基本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良好;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六)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审:

1.年度内学习成绩有不及格者;

2.年度内有旷寝、旷课记录者;

3.年度内受过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

4.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降级不满一学年者;

5.德育表现在年度内受到校内教师与其它工作人员质疑。

第四章 评审原则

第五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评选工作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家庭贫困程度择优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章 评审组织机构及程序

第八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学院负责人担任组长。

第十条 评选工作由学院评审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每年9月30日前,各学院应全面掌握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实际情况,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学院评审小组根据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并在学院内公示三天后,上报学校评委会,评委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将初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报送省教育厅。

第六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收到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款项后,将国家助学金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五条 对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评选结束后,助学金发放之前如有违反学校纪律者、休、退学者,学校有权取消其获得国家助学金资格。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家助学金资金的管理规定,对国家助学学金做到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上级财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申请上报材料

第十七条 学校上报材料

1.《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30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属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