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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17-01-07 13:30:00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7〕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二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有正式学籍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章 基本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年度综合平均成绩系(专业)名列前茅(学习成绩和综合成绩排名前1%),原则上应从获校一等奖学金者中选拔。
(五) 在其它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综合考评成绩在前4%的学生,如在校期间获得过国际级、国家级奖项、申请某项专利、科技发明等为国家和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六)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审:
1.年度内学习成绩有不及格者;
2.年度内有旷课记录者;
3.年度内受过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
4.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降级不满一学年者;
5.德育表现在年度内受到校内教师与其它工作人员质疑。
第四章 评审原则
第五条 学校对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评选工作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择优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章 评审组织机构及程序
第八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学院负责人任组长。
第十条 评选工作由评审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本人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 — 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
第十二条 学院评审小组根据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后并在院内公示三天后,上报学校评委会,评委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将初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报送省教育厅。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收到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款项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对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评选结束后,奖金发放之前如有违反学校纪律者、休、退学者,学校有权取消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家奖学金资金的管理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做到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上级财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申请上报材料
第十七条 学校上报材料
(一)( — 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三)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的先进事迹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30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属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