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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教职工申诉制度

来源: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14-01-16 13:38:00

为进一步深化依法治校依法治教进程提高依法治校水平加强校园法制建设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依据

我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是宪法关于公民申诉权利规定在教师身上的具体体现。

二、学院申诉机构及领导

主任:姜宗胜

成员:裴杭、李秉治、殷艾华

  • 教师申诉范围
      1.教师认为学院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这里的教师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安排工作任务、达到教师工作必备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被非法开除、除名、停止社保费缴纳、终止教师社保关系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当然是否确实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但只要教师认为学院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四、教师申诉的期限

教师申诉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

五、教师申诉的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一)提出申诉。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对申诉的受理。学院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2.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书面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3.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三)对申诉的处理。学院对受理的申诉事件要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学院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

2.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3.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定职责的,决定限期改正;

4.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可以变更原

处理结果或不适用部分;

  1. 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消其原处理决定。

六、教师申诉的处理

(一)处理教师申诉事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适用原则:正确使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适用。遵循:

1.基本法律;

2.国务院制定公布的行政法规;

3.由国务院确认的其他行政法规;

4.地方行政法规;

5.对于立法法实施以前的规范性文件,处于上位的,且不与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冲突的、具有合法、有效及合理性的可以适用。

(二)对于教师的申诉,被申诉人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形成《申诉处理决定书》。

(三)《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在30天内作出并送达申诉当事人;

2.《申诉处理决定书》的内容及处理决定必须符合法律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不能自相矛盾,更不能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

3.《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列出申诉当事人各自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受理机关调取的证据材料;经质证予以采信的证据材料;以及适用的法规法规;

4.《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准确无误的载明申诉当事人不服处理

决定的获得救济的法律途径,即诉权、其他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