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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

中共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制度文件发布时间:2019-06-10 00:06: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充分发挥学校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议事决策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是学校党的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传达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重大工作部署。

(二)研究决定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研究讨论学校宣传思想工作、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统战工作、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

(三)研究讨论学校党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党委会工作报告、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年度党委工作计划等。

(四)研究决定学校党组织机构设置、撤销和调整。研究讨论学校党务干部、团的干部和工会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五)研究讨论党委工作部署和安排,听取党委部门和下级党组织的工作汇报,讨论、协调和处理党内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六)参与讨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及其他应由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的重大事项。

(七)研究讨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积极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

(八)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研究决定党员发展、转正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等问题。

(九)研究讨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由召集人临时召集会议。

第六条   出席会议成员为党委委员。一般情况下,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办公室主任可列席会议。可以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八条   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召集人请假。不能出席的党委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第九条 会议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有关会务工作,负责会议记录的整理、会议纪要的编发与归档工作。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条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各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须先向主管校领导汇报,由主管校领导决定议题是否提出。

第十一条   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提交党委会的议题,主管部门应提交书面议题材料,经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交学校办公室。

第十二条   提交党委会的议题由学校办公室统一汇总整理,由党委书记审定后,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议题确定后,学校办公室应将会议通知和有关会议材料提前一至两天送达各党委委员和有关人员。与会人员在会前要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以提高会议效率和决策水平。

第十四条   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在会前经过充分酝酿、论证和调研,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与方案;若议题涉及其他相关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征得该部门分管领导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情况要清楚、事实要准确、重点要突出,对需要作出决定的问题,要有明确、具体和可供选择的建议或方案。

第十五条   党委会不讨论临时动议的议题。职能部门提交会议的议题,主管校领导不能出席会议且没有明确意见时,一般情况下该议题缓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先由议题提出部门汇报议题要点。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根据汇报内容充分发表意见,校长和党委书记在末位依次表态。党委书记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建议方案。

第十七条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实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及半数以上赞同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八条   会议议题讨论意见不一致时,应尽量交换意见,达成共识;若意见仍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沟通协调后再行议定;如遇须及时处理的问题,可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学校办公室向其报告本次会议的内容和决定。

第六章   督办与落实

第二十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校领导负责执行。如果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党委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分管校领导要督促各自分管部门或单位认真执行党委会决定,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检查执行情况。明确由部门执行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传达和催办。  

第二十二条   会议决定事项应编发党委会会议纪要。学校办公室应根据会议纪要向部门及时传达会议有关决定并进行跟踪督办,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落实情况。

第七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三条   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不能以其他形式代替,个人不得擅自作主处理。对未列入议题的内容,党委会原则上不予研究讨论。

第二十四条   会议研究决定问题时,要充分讨论,科学决策,民主议事。每位党委委员都要围绕议题,积极思考,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二十五条   凡党委会做出的决定、决议,确需复议的,须由分管校领导提出复议理由和建议,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的同意,报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出席或列席党委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对会议涉及党和国家机密时,不得泄露;对正在酝酿、讨论,尚未做出决定,以及不宜公开的事项,不得外传;对会议中讨论、发言、争论、分歧等有关情况,不得扩散。

第二十七条   会议实行回避制。凡研究涉及党委委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除固定参加人员外,其他列席人员应在讨论到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结束后即退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印